《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普法课堂先行垫付
鉴定费首先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垫付。应当指出,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当事人,而非提交证据材料方的当事人。如果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但又不同意或者不提出鉴定申请,则无需进行鉴定,此时若无其他相关举证可以推翻对方当事人此证据的,则由该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利方负担
先由提出鉴定申请方垫付只是对鉴定费负担的暂时安排,最终鉴定费应当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既然鉴定结果对一方当事人不利,说明该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故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中应当包括鉴定费的承担。
申请鉴定方负担
实践中,不排除出现鉴定结果不明确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应由申请鉴定方负担鉴定费。主要理由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法律原则,因鉴定结果不明确,属于提出申请鉴定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应当由其负担鉴定费。但在此情形下,申请鉴定方是否负担案件待证事实的不利后果,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举证能力的大小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综合考量。
Copyright © © 2023 广东深圳笔迹鉴定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202308873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