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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包括有: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法医毒物学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电子数据、声像、痕迹类鉴定等。

每一项都细分为若干小项,一般根据案件需求,以及委托方需求明确委托鉴定事项。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委托,按照国家《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提供依据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及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

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三期鉴定

    指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伤病关系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活体年龄的推断

    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视觉功能评估

    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听觉功能评估

    依据《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被鉴定人或各类生物检材进行DNA分析,确定被鉴定人(或检材所属人)之间的生物学关系(亲权鉴定)、检材与目标人或与检材之间的同一性(个体识别)。鉴定标准为《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

法医精神病鉴定

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分析、对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精神状态鉴定

    判定被鉴定人既往或当前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患有何种精神障碍。

行为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制(部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诉讼行为能力。

    受审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审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根据女性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性行为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服刑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被判决后的罪犯)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刑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服刑能力。

    受处罚能力: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治安法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受处罚能力。

精神损伤程度评定

    对有关精神损伤的伤情程度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果关系评定

    对某一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提出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病理鉴定

主要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对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针对人体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生前伤或死后伤以及死后个体识别进行鉴定。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保险公司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死亡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医患双方共同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医学鉴定。经过医院进行治疗或抢救的案例尚需要对临床病史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分析死亡原因。

致伤物推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造成尸体损伤的可疑致伤物进行推断或认定。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伤病关系鉴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尸体进行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因构成中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时间鉴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死亡时间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文书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笔迹鉴定

    笔迹同一性鉴定是指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笔迹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印章印文鉴定

   印章印文真伪鉴定,即通过两枚印文之间的形态比对来确定二者是否为同一印章盖印而成

印刷文件鉴定

    印刷方式鉴定;打印文件鉴定;复印文件鉴定;传真文件鉴定;同版印刷文件鉴定等。

篡改文件鉴定

    添加文件鉴定;改写文件鉴定;涂改文件鉴定;换页文件鉴定;消褪文件鉴定;拼凑文件鉴定;掩盖文件鉴定;模糊文件鉴定;压痕文件鉴定等。

污损文件鉴定

    污染文件鉴定;破碎文件鉴定;烧毁文件鉴定;浸损文件鉴定;粘贴文件鉴定;裱糊文件鉴定;模糊文件鉴定等。

特种文件鉴定

    护照真伪鉴定;证件真伪鉴定;票据真伪鉴定;商标真伪鉴定;防伪标记真伪鉴定等。

朱墨时序鉴定

    手写文字与印章印文形成先后顺序鉴定;打印复印文字与印章印文形成先后顺序鉴定;交叉文字形成先后顺序鉴定等。

文件制作材料/工具鉴定

    打印、复印、书写材料和工具的种类和同一性鉴定。

痕迹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手印鉴定

    民事文书物证上的手印鉴定、刑事案件中的手印鉴定、仲裁及其它诉讼案件中的手印鉴定、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手印鉴定;指印(手印)显现。判断检材上的手印与比对样本是否属于同一人

足迹鉴定

    鞋印鉴定、袜印及赤足印鉴定。

工具痕迹鉴定

    根据承痕客体痕迹形态与造痕客体造痕部位进行比对,如凹陷痕迹、凿改痕迹等。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含交通事故所涉物证的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目的在于锁定现场散落物是否属于同源物体

物体破裂痕迹鉴定

    玻璃、容器及包装包裹物的破裂原因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船舶、设施等碰撞痕迹的检验和分析等。

碰撞形态

    事故的碰撞形态分析,是分析事故过程的一部分,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对车辆、人体、路面及其它物体的痕迹进行检验,解决是否发生过碰撞、怎样碰撞、碰撞造成怎样的后果等疑难问题。

车速

    超速行驶和低速行驶(高速等级公路)是诱发事故的重要因素,运用相关理论作出车辆的行驶速度的鉴定。也可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或利用事故视屏录像进行速度鉴定和事故过程再现,部分车辆还可运用气囊模块(ACM)所储存数据进行数据恢复,运用CDR碰撞数据检索仪进行检索事故碰撞前瞬间车辆速度。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

    事故的成因分析中包括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估。对于已经损坏的部件:如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等要判断损坏的原因及与事故的关系。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真实性鉴定

    录音资料原始性鉴定;录音资料是否剪辑鉴定。

录音资料辨识

    对录音内容进行辨听,整理成书面形式。

录音器材检验

    对录音器材进行检验

语音降噪处理

    对不清晰的语音进行处理,改善听觉效果。

语音同一性鉴定

    又称声纹鉴定。通过语音鉴别说话人。

图像、录像真实性鉴定

    录像、照片原始性鉴定;录像、照片剪辑鉴定。

图像、录像模糊处理

     对不清晰的录像和图片,通过去噪、增强、复原等手段,改善图像视觉效果。

图片资料、录像资料同一性鉴定

    录像、照片中的人、物是否同一鉴定。

图像、录像资料辨识

    录像资料、图片资料所反映内容的辨识和书面整理。

其他

    其他与录音、录像、照相相关的技术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固定和保全录音器材检验

    1、计算机、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等电子数据存储设备;

    2、电子邮箱、博客、QQ空间、网页、电子文件等网络数据。

电子数据搜索、恢复和修复

    1、计算机硬盘(包括存储阵列)、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行车记录仪以及其它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被删除数据的恢复;

    2、上述存储介质中指定内容的数据搜索及提取;

    3、各类数据库数据提取;

    4、视频监控系统文件恢复及修复;

    5、存储介质数据修复。

用户操作行为分析

    1、用户网络行为分析,包括上网记录、搜索记录、聊天记录等;

    2、注册表、事件日志分析,包括系统用户信息和开关机时间分析、IP地址分析、USB使用记录分析、打开文件记录分析等;

    3、计算机系统及应用程序操作痕迹分析,包括格式化及删除数据痕迹、文件访问历史、应用程序操作记录等。

软件功能分析

    1、软件行为和软件功能分析;

    2、恶意代码分析。

密码破解

    QQ号手机锁屏各种类型的文件及系统密码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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